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防護團編組教育演習及服勤辦法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防護團獎勵規定如下: 一、學生參加支援服勤,服勤績效卓著者,學校得給予適當獎勵;對有特殊貢獻者,直轄市、縣(市)政府或教育部、中央主管機關得頒發獎狀或榮譽紀念狀。 二、學生參加支援服勤或擔任演習任務,對民防、軍勤、交通、運輸、生產、救護、宣導等工作有特殊貢獻者,民防團隊得給予適當獎勵。 三、教師、職員之獎勵,依民防團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及支援軍事勤務辦法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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