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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防護團編組教育演習及服勤辦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防護團教育訓練區分如下: 一、基本訓練:防護團整編完成或新編人員,應實施八小時基本訓練。 二、常年訓練:防護團編組成員全員參加,每年度實施二次常年訓練,每次以四小時為原則。 三、其他訓練:防護團依編組班特性實施訓練,其時數依任務特性需要彈性實施。
  2. 前項防護團教育訓練課程應與動員服勤相結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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