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防團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及支援軍事勤務辦法第12條的规定,以下为逐条解释: 1. 山地義勇警察隊由轄內有山地鄉之縣(市)警察分局以鄉為單位編組,其編組如下: 根据该条款,山地義勇警察隊是由县(市)警察分局根据所辖山地乡(鄉)的情况进行组织编制。其编制包括指挥官、副指挥官、秘书、干事和书记等职位,并设立分队和小队。山地村将组织分队,每个分队设置队长、副队长和干事,每个小队由5至11人组成。 例如,如果某县警察分局辖有一个山地乡,他们将根据这个规定组建山地義勇警察隊。隊長和副隊長将由当地热心人员担任,负责领导和协助隊務,秘書、幹事、書記等职位由合适的人员负责隊務和书面工作。山地村将组建分隊,设分隊長、副分隊長、幹事等职位,他们将负责分別綜理、襄理和辦理分隊務。每个分隊下设若干小隊,每个小隊由小隊長和副小隊長带领,每个小隊由5至11人组成。 2. 轄內有山地鄉之縣(市)警察分局,人口數較少或任務及地理環境單純,已依前項規定編組山地義勇警察隊者,得免編組民防中隊、義勇警察中隊及交通義勇警察中隊。 根据该条款,如果县(市)警察分局辖区内的山地乡(鄉)的人口较少,任务和地理环境相对简单,并且已根据上述规定组建了山地義勇警察隊,那么就可以不必组建民防中隊、義勇警察中隊和交通義勇警察中隊。 例如,如果某县警察分局辖有一个山地乡,该乡人口较少且任务和地理环境相对简单,同时已根据上述规定组建了山地義勇警察隊,那么他们就可以免除组建民防中隊、義勇警察中隊和交通義勇警察中隊。 3. 第一項民防人員有第十一條第四項各款情形之一者,由由編組機關(構)予以辦理解編。 根据该条款,如果第一项民防人员符合第十一条第四项的情况之一,由編組機關(機構)解除其编制。 例如,如果某民防人員符合第十一條第四項所規定的某种情形,編組機關(機構)将解除其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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