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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防團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及支援軍事勤務辦法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收容大隊由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民政)局(處)編組,指揮、監督、管制及運用所轄收容中隊及救濟站,執行災民身分登記、專長登錄、需求調查、生活照顧及物資管理等任務,其編組如下: 一、置大隊長一人,由社會(民政)局(處)長兼任,綜理大隊務。 二、置副大隊長一或二人,由社會(民政)副局(處)長兼任,襄理大隊務。 三、置大隊幹事若干人,由大隊長遴選社會(民政)局(處)當人員兼任,辦理大隊務。 四、設收容中隊:由鄉(鎮、市、區)公所社會(民政)課編組,其編組如下: (一)置中隊長一人,由社會(民政)課課長兼任,綜理中隊務。 (二)置中隊幹事若干人,由中隊長遴選社會(民政)課適當人員兼任,辦理中隊務。 五、設救濟站,編組如下: (一)置站長一人,由鄉(鎮、市、區)公所社會(民政)課人員兼任,綜理站務。 (二)置副站長一或二人,由站長遴選鄉(鎮、市、區)公所社會(民政)課人員兼任,襄助站務。 (三)置幹事若干人,由站長遴選鄉(鎮、市、區)公所社會(民政)課適當人員兼任,辦理站務。 (四)設任務組:依執行收容救濟任務需要,由鄉(鎮、市、區)公所及當地救濟慈善機構、團體、熱心人士編組。
  2. 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民政)局(處)及鄉(鎮、市、區)公所平時應對轄內可供設置救濟站之場所及執行之任務,結合全民防衛動員準備及災害防救體系實施調查及列管,並視需要訂定供應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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