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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防團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及支援軍事勤務辦法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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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收容大隊由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民政)局(處)編組,指揮、監督、管制及運用所轄收容中隊及救濟站,執行災民身分登記、專長登錄、需求調查、生活照顧及物資管理等任務,其編組如下: 一、置大隊長一人,由社會(民政)局(處)長兼任,綜理大隊務。 二、置副大隊長一或二人,由社會(民政)副局(處)長兼任,襄理大隊務。 三、置大隊幹事若干人,由大隊長遴選社會(民政)局(處)當人員兼任,辦理大隊務。 四、設收容中隊:由鄉(鎮、市、區)公所社會(民政)課編組,其編組如下: (一)置中隊長一人,由社會(民政)課課長兼任,綜理中隊務。 (二)置中隊幹事若干人,由中隊長遴選社會(民政)課適當人員兼任,辦理中隊務。 五、設救濟站,編組如下: (一)置站長一人,由鄉(鎮、市、區)公所社會(民政)課人員兼任,綜理站務。 (二)置副站長一或二人,由站長遴選鄉(鎮、市、區)公所社會(民政)課人員兼任,襄助站務。 (三)置幹事若干人,由站長遴選鄉(鎮、市、區)公所社會(民政)課適當人員兼任,辦理站務。 (四)設任務組:依執行收容救濟任務需要,由鄉(鎮、市、區)公所及當地救濟慈善機構、團體、熱心人士編組。
  2. 2.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民政)局(處)及鄉(鎮、市、區)公所平時應對轄內可供設置救濟站之場所及執行之任務,結合全民防衛動員準備及災害防救體系實施調查及列管,並視需要訂定供應契約。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民防團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務及支援軍事勤務辦法》第13條,戰時災民收容救濟站由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民政)局編組,指揮、監督、管制及運用所轄戰時災民救濟分(支)站,執行戰時災民登記、收容、編管、服務、調查、宣慰、救濟、遣散任務。 編組表如下: 1. 站務組 - 站長:由社會(民政)局局長兼任,綜理站務。 - 副站長:由站長遴選社會(民政)局適當人員兼任,襄理站務。 - 幹事:由站長遴選社會(民政)局適當人員兼任,辦理站務。 2. 分(支)站 - 分(支)站長:由鄉(鎮、市、區)公所社會(民政)課課長兼任,綜理分(支)站務。 - 副分(支)站長:由分(支)站長遴選鄉(鎮、市、區)公所社會(民政)課適當人員兼任,襄理分(支)站務。 - 幹事:由分(支)站長遴選鄉(鎮、市、區)公所社會(民政)課適當人員兼任,辦理分(支)站務。 3. 任務組:根據執行災民收容救濟任務需要,由鄉(鎮、市、區)公所及當地救濟慈善機構、團體、熱心人士等編組。 4. 戰時災民收容救濟支站:視實際需要進行編組。 此外,根據該法條,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民政)局及鄉(鎮、市、區)公所在平時應對可供設置戰時災民收容救濟站、分(支)站之場所及執行戰時災民收容救濟任務所需物資進行調查和列管,並可訂定供應契約。 參考資料:《民防團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務及支援軍事勤務辦法》

  • 收容名詞
  • 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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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防團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及支援軍事勤務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防團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及支援軍事勤務辦法第 13 條規定:「收容大隊由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民政)局(處)編組,指揮、監督、管制及運用所轄收容中隊及救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防團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及支援軍事勤務辦法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