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防團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務及支援軍事勤務辦法》第13條,戰時災民收容救濟站由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民政)局編組,指揮、監督、管制及運用所轄戰時災民救濟分(支)站,執行戰時災民登記、收容、編管、服務、調查、宣慰、救濟、遣散任務。 編組表如下: 1. 站務組 - 站長:由社會(民政)局局長兼任,綜理站務。 - 副站長:由站長遴選社會(民政)局適當人員兼任,襄理站務。 - 幹事:由站長遴選社會(民政)局適當人員兼任,辦理站務。 2. 分(支)站 - 分(支)站長:由鄉(鎮、市、區)公所社會(民政)課課長兼任,綜理分(支)站務。 - 副分(支)站長:由分(支)站長遴選鄉(鎮、市、區)公所社會(民政)課適當人員兼任,襄理分(支)站務。 - 幹事:由分(支)站長遴選鄉(鎮、市、區)公所社會(民政)課適當人員兼任,辦理分(支)站務。 3. 任務組:根據執行災民收容救濟任務需要,由鄉(鎮、市、區)公所及當地救濟慈善機構、團體、熱心人士等編組。 4. 戰時災民收容救濟支站:視實際需要進行編組。 此外,根據該法條,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民政)局及鄉(鎮、市、區)公所在平時應對可供設置戰時災民收容救濟站、分(支)站之場所及執行戰時災民收容救濟任務所需物資進行調查和列管,並可訂定供應契約。 參考資料:《民防團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務及支援軍事勤務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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