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防團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及支援軍事勤務辦法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醫療大隊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衛生局編組,指揮、監督、管制及運用醫療中隊、急救站,執行傷患現場醫療處理及醫療機構之緊急醫療任務,其編組如下: 一、置大隊長一人,由衛生局局長兼任,綜理大隊務。 二、置副大隊長若干人,由衛生局副局長、指定急救責任醫院院長、負責醫師或醫師公會理事長兼任,襄理大隊務。 三、置大隊幹事一人或二人,由大隊長遴選衛生局適當人員兼任,辦理大隊務。 四、設醫療中隊:置中隊長若干人,由鄉(鎮、市、區)衛生所(室)或健康服務中心所長(主任)兼任;隊員若干人,由衛生所(室)人員擔任,或得視實際需要協調轄內醫事人員支援擔任,分別綜理中隊務、執行任務。 五、設急救站:置站長若干人,由大隊長指定之直轄市、縣(市)政府衛生局人員、急救責任醫院人員、衛生所(室)人員、健康服務中心人員或指定之診所醫師兼任。急救站執行任務所需人員由衛生局所轄單位、醫療機構、醫事機構或藥局之醫事人員及相關工作人員擔任。
- 直轄市、縣(市)政府衛生局應於平時結合全民防衛動員準備、災害防救及緊急醫療體系妥善規劃適當場地設急救站,並指派專人擔任站長。
- 直轄市、縣(市)政府衛生局應對轄內藥品醫材儲備情形,定期實施輔導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