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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防團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及支援軍事勤務辦法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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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醫療大隊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衛生局編組,指揮、監督、管制及運用醫療中隊、急救站,執行傷患現場醫療處理及醫療機構之緊急醫療任務,其編組如下: 一、置大隊長一人,由衛生局局長兼任,綜理大隊務。 二、置副大隊長若干人,由衛生局副局長、指定急救責任醫院院長、負責醫師或醫師公會理事長兼任,襄理大隊務。 三、置大隊幹事一人或二人,由大隊長遴選衛生局當人員兼任,辦理大隊務。 四、設醫療中隊:置中隊長若干人,由鄉(鎮、市、區)衛生所(室)或健康服務中心所長(主任)兼任;隊員若干人,由衛生所(室)人員擔任,或得視實際需要協調轄內醫事人員支援擔任,分別綜理中隊務、執行任務。 五、設急救站:置站長若干人,由大隊長指定之直轄市、縣(市)政府衛生局人員、急救責任醫院人員、衛生所(室)人員、健康服務中心人員或指定之診所醫師兼任。急救站執行任務所需人員由衛生局所轄單位、醫療機構、醫事機構或藥局之醫事人員及相關工作人員擔任。
  2. 2.直轄市、縣(市)政府衛生局應於平時結合全民防衛動員準備、災害防救及緊急醫療體系妥善規劃適當場地設急救站,並指派專人擔任站長。
  3. 3.直轄市、縣(市)政府衛生局應對轄內藥品醫材儲備情形,定期實施輔導檢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民防團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及支援軍事勤務辦法第 14 條規定了醫護大隊的編組,包括大隊長、副大隊長、大隊幹事、醫護中隊和急救站。根據該條第一項,在大隊內的各個職位所擔任的人員和職責都有具體的規定。例如,大隊長由衛生局局長兼任,負責綜理大隊的事務;而副大隊長則由衛生局副局長、指定急救責任醫院院長和醫師公會理事長兼任,襄理大隊的事務。另外,醫護中隊的中隊長由鄉(鎮、市、區)衛生所(室)所長(主任)兼任,隊員則由衛生所(室)人員擔任或根據實際需要協調轄內醫護人員支援擔任,負責綜理中隊的事務和執行任務。同樣地,急救站的指揮官由指定急救責任醫院或指定開業醫師兼任,並由急救責任醫院的醫護人員或鄰近衛生所(室)的醫護人員擔任執行任務所需人員。第二項規定了直轄市、縣(市)政府衛生局應結合全民防衛動員準備、災害防救和緊急醫療體系規劃急救站,並優先指定責任醫院指派專人擔任指揮官。第三項規定了直轄市、縣(市)政府衛生局應定期進行輔導檢查,以確認藥品和醫材的儲備情況。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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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防團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及支援軍事勤務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防團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及支援軍事勤務辦法第 14 條規定:「醫療大隊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衛生局編組,指揮、監督、管制及運用醫療中隊、急救站,執行傷患現場醫…」(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防團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及支援軍事勤務辦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