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防團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及支援軍事勤務辦法第 14 條規定了醫護大隊的編組,包括大隊長、副大隊長、大隊幹事、醫護中隊和急救站。根據該條第一項,在大隊內的各個職位所擔任的人員和職責都有具體的規定。例如,大隊長由衛生局局長兼任,負責綜理大隊的事務;而副大隊長則由衛生局副局長、指定急救責任醫院院長和醫師公會理事長兼任,襄理大隊的事務。另外,醫護中隊的中隊長由鄉(鎮、市、區)衛生所(室)所長(主任)兼任,隊員則由衛生所(室)人員擔任或根據實際需要協調轄內醫護人員支援擔任,負責綜理中隊的事務和執行任務。同樣地,急救站的指揮官由指定急救責任醫院或指定開業醫師兼任,並由急救責任醫院的醫護人員或鄰近衛生所(室)的醫護人員擔任執行任務所需人員。第二項規定了直轄市、縣(市)政府衛生局應結合全民防衛動員準備、災害防救和緊急醫療體系規劃急救站,並優先指定責任醫院指派專人擔任指揮官。第三項規定了直轄市、縣(市)政府衛生局應定期進行輔導檢查,以確認藥品和醫材的儲備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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