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防團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及支援軍事勤務辦法 第 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環境保護大隊由直轄市、縣(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編組,指揮、監督、管制及運用所轄環境保護中隊,執行轄內環境消毒及環境清理任務,其編組如下: 一、置大隊長一人,由環境保護局局長兼任,綜理大隊務。 二、置副大隊長一人,由環境保護局副局長兼任,襄理大隊務。 三、置幹事若干人,由大隊長遴選環境保護局適當人員兼任,辦理大隊務。 四、設環境保護中隊:由直轄市、縣(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或鄉(鎮、市)公所清潔隊(環保課)編組。置中隊長一人,由直轄市、縣(市)政府環境保護局遴員或清潔隊隊長(環保課課長)兼任;置副中隊長一人、幹事若干人,由中隊長遴選直轄市、縣(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或清潔隊(環保課)適當人員兼任;隊員若干人,由直轄市、縣(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或清潔隊(環保課)人員、環保志工或協力廠商人員擔任,分別綜理、襄理、辦理中隊務、執行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