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民防團隊,係指本法第四條第一項所定之機關(構)、學校、團體、公司、廠場(以下簡稱編組機關(構)),經其編組之民防總隊、民防團、民防分團、特種防護團、防護團及聯合防護團。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