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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防團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及支援軍事勤務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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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民防團隊,係指本法第四條第一項所定之機關(構)、學校、團體、公司、廠場(以下簡稱編組機關(構)),經其編組之民防總隊、民防團、民防分團、特種防護團、防護團及聯合防護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中華民國民防法》,民防團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及支援軍事勤務辦法第2條規定民防團隊的定義。根據該條款,民防團隊是指根據該法第4條第1項規定,由機關(構)、學校、團體、公司、廠場等之組織(稱為編組機關(構))所組成的民防總隊、民防團、民防分團、特種防護團、防護團及聯合防護團等。 根據參考資料,例如《消防法第28條規定》中提到,直轄市、縣(市)政府可編組義勇消防組織,協助消防、緊急救護工作。同時,《義勇消防組織編組訓練演習服勤辦法》中還明確規定義勇消防人員應接受消防指揮人員之命令,協助消防工作。 根據這些法規,我們可以理解民防團隊是由相關機關(構)、學校、團體、公司、廠場等組織編組的團隊,其目的在於協助消防、緊急救護工作。這些團隊必須遵守相關規範,接受消防指揮人員的指揮,並協助執行緊急救護工作。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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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防團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及支援軍事勤務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防團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及支援軍事勤務辦法第 2 條規定:「本辦法所稱民防團隊,係指本法第四條第一項所定之機關(構)、學校、團體、公司、廠場(以下簡稱編組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防團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及支援軍事勤務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