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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防團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及支援軍事勤務辦法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辦法所稱民防團隊,係指本法第四條第一項所定之機關(構)、學校、團體、公司、廠場(以下簡稱編組機關(構)),經其編組之民防總隊、民防團、民防分團、特種防護團、防護團及聯合防護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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