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防團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務及支援軍事勤務辦法第24條,以下是針對每項款進行的釋義: 1. 根據該條第1款,編組機關(構)在編組民防團隊的十天前應將編組通知單送達給參與的民防人員。這表示編組機關(構)必須在行動開始前提前通知民防人員他們將要參與編組活動。 2. 根據該條第2款,民防人員的權利和義務自編組通知單送達之日起生效。這表示民防人員在收到通知後,他們的相關權利和義務即時生效。 3. 根據該條第3款,民防總隊或特種防護團應主動與具有後備軍人身分的編組人員及支援軍事勤務事項,保持與相關後備指揮部的聯繫。這表示民防團隊的主管單位應該主動與後備指揮部溝通,特別是與具有後備軍人身分的民防人員溝通,以確保有效的協調與支援。 4. 根據該條第4款,選編的民防人員如果具有後備軍人或補充兵身分,每年都應該由編組機關(構)列冊送往他們所在地的直轄市、縣(市)後備指揮部審查同意納編。這表示具有後備軍人身分的民防人員需要經過相關程序,才能夠被納入民防團隊的編組之中。 以上解釋參考自「中華民國行政院國家消防署」網站上所公布的《消防組織編組訓練演習服務及支援軍事勤務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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