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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防團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及支援軍事勤務辦法 第 2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經遴選參加編組人員僅得參加一種任務編組,不得參加其他編組。但參加村(里)社區守望相助巡守大隊者,不在此限。
  2. 參加其他編組之村(里)社區守望相助巡守大隊編組成員;其訓練、服勤以其他編組為主;其服裝、識別證明及其他福利,由其他編組之編組機關(構)製給;於戰時或事變時,由其他編組指揮、監督、管制及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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