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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防團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及支援軍事勤務辦法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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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編組機關(構)應編組防護團或聯合防護團,除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為國家關鍵基礎設施,其編組及訓練方式準用前條規定外,執行本單位情報傳遞、警報發放、防護、救護、消防及自衛、協助災害搶救等任務,並受民防總隊監督、管制及運用。聯合防護團依管理單位或受推舉人員所屬單位所在地之歸屬,受其所在地民防總隊之監督、管制及運用,其編組如下: 一、置團長一人,由編組機關(構)之主管、校長、代表人、負責人兼任,綜理團務;聯合防護團由各編成單位推舉當人員兼任。但設有管理單位者,由該管理單位負責人兼任。 二、置副團長一人至三人,由團長遴選編組機關(構)適當人員兼任,襄理團務;聯合防護團由各編成單位推舉適當人員兼任。 三、置總幹事一人,由團長遴選編組機關(構)適當人員專任或兼任,協助綜理團務;聯合防護團由各編成單位推舉適當人員,經團長遴選專任或兼任。 四、置幹事一人至三人,由團長遴選編組機關(構)適當人員專任或兼任,辦理團務;聯合防護團由各編成單位推舉適當人員,經團長遴選專任或兼任。聯合防護團設有管理單位者,由管理單位辦理團務。 五、設消防隊(班)、救護隊(班)、防護隊(班)及其他必要之特隊(班),並得依實際需要設管制中心,隊(班、中心)員由編組機關(構)成員擔任。 六、聯合防護團得依地域、特性,下設分團,由各編組機關(構)分別編成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問題中提到的民防團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及支援軍事勤務辦法第 22 條,該法規明確規定了民防團的編組方式和組織結構。根據本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編組機關(構)應該成立防護團或聯合防護團,並執行本單位防情傳遞、警報發放、防護、救護、消防及自衛、協助災害搶救等任務。 具體來說,民防團的編組包括以下內容: 一、團長:由編組機關(構)的主管、校長、代表人或負責人兼任,綜理團務。在聯合防護團的情況下,由各編成單位推舉適當人員兼任。如果有管理單位,則由該管理單位的負責人兼任。 二、副團長:由團長遴選編組機關(構)的適當人員兼任,襄理團務。在聯合防護團的情況下,由各編成單位推舉適當人員兼任。 三、總幹事:由團長遴選編組機關(構)的適當人員專任或兼任,協助綜理團務。在聯合防護團的情況下,由各編成單位推舉適當人員經團長遴選專任或兼任。 四、幹事:由團長遴選編組機關(構)的適當人員專任或兼任,辦理團務。在聯合防護團的情況下,由各編成單位推舉適當人員經團長遴選專任或兼任。如果聯合防護團有管理單位,則由管理單位辦理團務。 五、各種隊伍:包括消防隊、救護隊、防護隊和其他必要的特業隊,也可以設立管制中心。這些隊伍的成員由編組機關(構)的成員擔任。 六、聯合防護團可以根據地域和特性,設立分團,由各編組機關(構)分別組成。 以上是根據問題中提到的法規內容所進行的釋義,參考資料與問題中的相關法規及最新修訂的法規相符。

  • 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條文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 準用名詞
  • 代表人名詞
  • 名詞
  • 名詞
  • 民防法4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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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防團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及支援軍事勤務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防團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及支援軍事勤務辦法第 22 條規定:「本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編組機關(構)應編組防護團或聯合防護團,除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為國家…」(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防團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及支援軍事勤務辦法第 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