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民防團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及支援軍事勤務辦法21

快速跳轉
  1. 1.鐵路、公路、港口、航空站、電信、電力、煉油及自來水公民營事機構應依其特性,編組特種防護團,並結合全民防衛動員準備及災害防救體系,負責各該管轄之特種技術工程搶修、災害防護及本單位自衛自救等任務,其編組如下: 一、置團長一人,由事業機構首長、負責人或代表人兼任,綜理團務。 二、置副團長若干人,由團長遴選事業機構當人員兼任,襄理團務。 三、置總幹事一人,由團長遴選事業機構適當人員專任或兼任,協助綜理團務。 四、設若干任務組:由團長遴選事業機構適當人員專任或兼任,辦理團務。 五、依地區或單位特性,下設分團或大隊、中隊,由所屬員工並得遴選民間有關公會、廠商之技術員工或工作人員編成之。 六、團本部或由直屬分團視實際需要設消防隊(班)、救護隊(班)、防護隊(班)及其他必要之特業隊(班),並得依實際需要設管制中心,隊(班、中心)員由公民營事業機構人員擔任。
  2. 2.特種防護團應訂定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實施計畫,陳報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送會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後核定實施,並受中央主管機關指揮、監督、管制及運用。
  3. 3.特種防護團及所屬分團、大隊,得視任務實際需要與轄內相關機關(構)、單位訂定相互支援協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民防團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及支援軍事勤務辦法》第21條,該條規定了特種防護團的編組結構和任務分工。根據該條,特種防護團的編組如下: - 一個團長,由事業機構首長、負責人或代表人兼任,負責綜理團務。 - 若干副團長,由團長遴選適當人員兼任,襄理團務。 - 一個總幹事,由團長遴選適當人員專任或兼任,協助綜理團務。 - 若干任務組,由團長遴選適當人員專任或兼任,負責辦理團務。 - 分團或大隊、中隊,由所屬員工以及民間有關廠商之技術員工編成。 - 團本部或直屬分團可設消防隊(班)、救護隊(班)、防護隊(班)和其他必要的特業隊(班),並可根據需要設置管制中心。隊(班、中心)的成員由公民營事業機構的人員擔任。 此外,特種防護團應制定編組訓練演習服務實施計畫,並在經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實施後,受到中央主管機關的指揮、監督、管制和運用。特種防護團及其所屬分團、大隊,可以與轄內相關機關(構)、單位訂定相互支援協定,根據任務的實際需要進行合作。 參考資料: - 民防團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及支援軍事勤務辦法第21條 參考範例: 根據上述參考資料,例如一家公民營的鐵路公司可能根據這項法規組建一個特種防護團,團長可以是該公司首長或負責人。該團可以由鐵路公司的員工以及相關廠商的技術人員組成,並分為多個任務組。團本部可以設置消防隊、救護隊、防護隊以及其他必要的特業隊,以應對各種可能發生的危險事件。同時,該特種防護團需要制定訓練計劃,並接受中央主管機關的指揮和監督。此外,該團可以與相關機構或單位達成相互支援協定,以提供更有效的應急服務。 這只是一個可能的例子,具體的內容和結構將根據不同的公民營事業和特殊狀況而有所不同。

  • 名詞
  • 代表人名詞
  • 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民防團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及支援軍事勤務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防團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及支援軍事勤務辦法第 21 條規定:「鐵路、公路、港口、航空站、電信、電力、煉油及自來水公民營事業機構應依其特性,編組特種防護團,並結…」(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防團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及支援軍事勤務辦法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