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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防團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及支援軍事勤務辦法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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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民防總隊顧問及所屬任務隊幹部之遴聘程序如下: 一、總隊、大隊顧問由民防總隊、大隊遴選、任,並發給聘書。 二、大隊長由民防總隊遴選、核任,並發給派令。 三、副大隊長、大隊指導員、大隊秘書、大隊幹事、大隊書記、中隊(隊、直屬中隊)長由各任務大隊遴選、核任,並發給派令。 四、執行副大隊長由各任務大隊依各中隊長推舉派任,並發給派令。 五、副中隊(隊、直屬中隊)長、中隊(隊、直屬中隊)指導員、中隊(隊、直屬中隊)幹事、中隊(隊、直屬中隊)書記、分隊長、副分隊長、分隊幹事、分隊書記、小隊長、副小隊長由各任務中隊遴選、核任,並發給派令。
  2. 2.各級幹部任期與直轄市、縣(市)首長任期同,相同職務僅得連任一次。但服務熱忱、著有功績及具有眾望者,得由權責單位核定續任之。
  3. 3.第一項民防人員解編或死亡時,應依第一項各款規定補核派。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民防團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及支援軍事勤務辦法第20條: 1. 顧問及幹部遴聘程序: - 顧問及大隊長由民防總隊遴選、核任,並發給聘書或派令。 - 副大隊長、大隊指導員、大隊秘書、大隊幹事、大隊書記、中隊(隊、直屬中隊)長由各任務大隊遴選、核任,並發給派令。 - 執行副大隊長由各任務大隊根據中隊長推舉,並發給派令。 - 副中隊(隊、直屬中隊)長、中隊(隊、直屬中隊)指導員、中隊(隊、直屬中隊)幹事、中隊(隊、直屬中隊)書記、分隊長、副分隊長、分隊幹事、分隊書記、小隊長、副小隊長由各任務中隊遴選、核任,並發給派令。 2. 幹部任期: - 各級幹部任期與直轄市、縣(市)首長任期相同。 - 相同職務僅得連任一次。 - 但有服務熱忱、著有功績、且具有眾望者,得由權責單位核定續任。 3. 民防人員解編或死亡時: - 按照上述各款規定進行補核派程序。 以上解釋根據《民防團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及支援軍事勤務辦法》,並以該法規定進行釋義。

  • 名詞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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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防團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及支援軍事勤務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防團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及支援軍事勤務辦法第 20 條規定:「民防總隊顧問及所屬任務隊幹部之遴聘程序如下: 一、總隊、大隊顧問由民防總隊、大隊遴選、核任,並發…」(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防團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及支援軍事勤務辦法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