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防團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及支援軍事勤務辦法第20條: 1. 顧問及幹部遴聘程序: - 顧問及大隊長由民防總隊遴選、核任,並發給聘書或派令。 - 副大隊長、大隊指導員、大隊秘書、大隊幹事、大隊書記、中隊(隊、直屬中隊)長由各任務大隊遴選、核任,並發給派令。 - 執行副大隊長由各任務大隊根據中隊長推舉,並發給派令。 - 副中隊(隊、直屬中隊)長、中隊(隊、直屬中隊)指導員、中隊(隊、直屬中隊)幹事、中隊(隊、直屬中隊)書記、分隊長、副分隊長、分隊幹事、分隊書記、小隊長、副小隊長由各任務中隊遴選、核任,並發給派令。 2. 幹部任期: - 各級幹部任期與直轄市、縣(市)首長任期相同。 - 相同職務僅得連任一次。 - 但有服務熱忱、著有功績、且具有眾望者,得由權責單位核定續任。 3. 民防人員解編或死亡時: - 按照上述各款規定進行補核派程序。 以上解釋根據《民防團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及支援軍事勤務辦法》,並以該法規定進行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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