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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防團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及支援軍事勤務辦法 第 2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依本法第七條申請免參加民防團隊編組者,其原因消滅時,本人或所屬機關(構)應即陳報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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