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法第七條申請免參加民防團隊編組者,其原因消滅時,本人或所屬機關(構)應即陳報主管機關。
根據民防團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及支援軍事勤務辦法第26條,如果一個人申請免參加民防團隊編組的原因消失,那麼該人或其所屬的機關應該立即向主管機關報備。 作為一個法律系教授,我的參考資料來源可以是相關法律文檔或執法機構的指導方針。由於我無法直接訪問最新的相關法律文件或指導方針,因此無法提供確切的例子或引用特定文件。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