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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民防團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及支援軍事勤務辦法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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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各級任務隊、站為提昇專業服勤能力,依其性質分別參加其任務屬性團隊之訓練。
  2. 2.區域及任務相近之防護團及聯合防護團,得合併辦理訓練。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民防團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及支援軍事勤務辦法」第31條,該法條共有兩項。依照法條第一項,各級任務隊、站需依照其性質參加相對應的訓練,以提升專業服勤能力。第二項則規定區域內及具有相似任務的防護團和聯合防護團可以合併進行訓練。 根據所提供的法文資料中並無具體舉例或其他相關參考資料,無法針對該法條提供更具體的解釋。

  • 併辦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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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防團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及支援軍事勤務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防團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及支援軍事勤務辦法第 31 條規定:「各級任務隊、站為提昇專業服勤能力,依其性質分別參加其任務屬性團隊之訓練。區域及任務相近之防護團及…」(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防團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及支援軍事勤務辦法第 3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