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防團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及支援軍事勤務辦法」第31條,該法條共有兩項。依照法條第一項,各級任務隊、站需依照其性質參加相對應的訓練,以提升專業服勤能力。第二項則規定區域內及具有相似任務的防護團和聯合防護團可以合併進行訓練。 根據所提供的法文資料中並無具體舉例或其他相關參考資料,無法針對該法條提供更具體的解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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