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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防團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及支援軍事勤務辦法 第 3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各級任務隊、站為提昇專業服勤能力,依其性質分別參加其任務屬性團隊之訓練。
  2. 區域及任務相近之防護團及聯合防護團,得合併辦理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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