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所提供的資訊,在民防團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及支援軍事勤務辦法中,第30條規定了民防團隊訓練的相關細則。根據該條規定,民防團隊的訓練分為基本訓練、常年訓練、幹部訓練和其他訓練四個部分。 基本訓練部分規定,在民防團隊整編完成之年度,應實施一次或分兩次八小時的基本訓練。 常年訓練部分規定如下: 1. 對於民防總隊所屬各任務大隊、站:每年度應實施一次或兩次,召集所有編組成員參加,每次訓練原則上為四小時。 2. 對於民防團、民防分團、特種防護團、防護團和聯合防護團:每年度應實施一次,召集編組成員的三分之一參加,每次訓練原則上為四小時。 3. 對於民防、義勇警察、交通義勇警察、村(里)社區守望相助巡守、山地義勇警察等民力任務隊的小隊長以上幹部:每年度應實施一次專業訓練,每次訓練原則上為四至八小時。 關於其他訓練則根據實際需要進行。 以上是對於該法條的逐條解釋,並沒有提供具體的範例,因此無法提供與參考資料相關的範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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