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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民防團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及支援軍事勤務辦法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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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民防團隊訓練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計畫實施,其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計畫目的。 二、訓練項目及實施方式。 三、訓練補貼及發標準。 四、其他相關事宜。
  2. 2.前項第二款訓練項目及實施方式,應包含下列規定: 一、基本訓練:民防團隊整編完成之年度,應一次或分二次實施八小時基本訓練。 二、常年訓練,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民防總隊所屬各任務大隊(隊):每年度應實施一次或二次,召集編組成員全員參加,每次施以四小時以上訓練。 (二)民防團、民防分團、特種防護團、防護團及聯合防護團:每年度應實施一次,召集編組成員三分之一參加,每年施以四小時以上訓練。 三、幹部訓練:指對民防、義勇警察、交通義勇警察、村(里)社區守望相助巡守、山地義勇警察等民力任務隊小隊長以上幹部實施之專訓練,以每年實施四小時至十二小時為原則。 四、其他訓練:依實際需要實施。
  3. 3.法令從事公共事務參加民防團隊者,其訓練時數納入公務機關每人每年業務相關之學習時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供的資訊,在民防團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及支援軍事勤務辦法中,第30條規定了民防團隊訓練的相關細則。根據該條規定,民防團隊的訓練分為基本訓練、常年訓練、幹部訓練和其他訓練四個部分。 基本訓練部分規定,在民防團隊整編完成之年度,應實施一次或分兩次八小時的基本訓練。 常年訓練部分規定如下: 1. 對於民防總隊所屬各任務大隊、站:每年度應實施一次或兩次,召集所有編組成員參加,每次訓練原則上為四小時。 2. 對於民防團、民防分團、特種防護團、防護團和聯合防護團:每年度應實施一次,召集編組成員的三分之一參加,每次訓練原則上為四小時。 3. 對於民防、義勇警察、交通義勇警察、村(里)社區守望相助巡守、山地義勇警察等民力任務隊的小隊長以上幹部:每年度應實施一次專業訓練,每次訓練原則上為四至八小時。 關於其他訓練則根據實際需要進行。 以上是對於該法條的逐條解釋,並沒有提供具體的範例,因此無法提供與參考資料相關的範例。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 名詞
  • 名詞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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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防團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及支援軍事勤務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防團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及支援軍事勤務辦法第 30 條規定:「民防團隊訓練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計畫實施,其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計畫目的。 二、訓練項目及實…」(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防團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及支援軍事勤務辦法第 3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