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防團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及支援軍事勤務辦法 第 3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民防團隊訓練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計畫實施,其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計畫目的。 二、訓練項目及實施方式。 三、訓練補貼及核發標準。 四、其他相關事宜。
- 前項第二款訓練項目及實施方式,應包含下列規定: 一、基本訓練:民防團隊整編完成之年度,應一次或分二次實施八小時基本訓練。 二、常年訓練,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民防總隊所屬各任務大隊(隊):每年度應實施一次或二次,召集編組成員全員參加,每次施以四小時以上訓練。 (二)民防團、民防分團、特種防護團、防護團及聯合防護團:每年度應實施一次,召集編組成員三分之一參加,每年施以四小時以上訓練。 三、幹部訓練:係指對民防、義勇警察、交通義勇警察、村(里)社區守望相助巡守、山地義勇警察等民力任務隊小隊長以上幹部實施之專業訓練,以每年實施四小時至十二小時為原則。 四、其他訓練:依實際需要實施。
- 依法令從事公共事務參加民防團隊者,其訓練時數納入公務機關每人每年業務相關之學習時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