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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防團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及支援軍事勤務辦法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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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民防總隊、民防團及民防分團於直轄市、縣(市)首長就職之年度實施整編一次。但遇直轄市、縣(市)政府首長補選時,不在此限。
  2. 2.特種防護團、防護團及聯合防護團每四年實施整編一次。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資料,"民防團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及支援軍事勤務辦法"的第29條規定如下: 1. 民防總隊、民防團及民防分團在直轄市、縣(市)首長就職年度需要進行整編,但如果直轄市、縣(市)政府首長發生補選時,則不受此限制。 2. 特種防護團、防護團及聯合防護團則需要每四年進行整編一次。 根據台灣民防團隊相關法規,民防總隊、民防團及民防分團需要每年進行整編,尤其是在直轄市、縣(市)首長就職年度。然而,如果發生直轄市、縣(市)政府首長的補選時,則不需要進行年度整編。另外,特種防護團、防護團及聯合防護團則每四年進行一次整編。這些整編的目的是為了確保民防團隊的有效運作及提升緊急應變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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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防團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及支援軍事勤務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防團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及支援軍事勤務辦法第 29 條規定:「民防總隊、民防團及民防分團於直轄市、縣(市)首長就職之年度實施整編一次。但遇直轄市、縣(市)政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防團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及支援軍事勤務辦法第 2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