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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防團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及支援軍事勤務辦法 第 2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民防總隊、民防團及民防分團於直轄市、縣(市)首長就職之年度實施整編一次。但遇直轄市、縣(市)政府首長補選時,不在此限。
  2. 特種防護團、防護團及聯合防護團每四年實施整編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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