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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防團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及支援軍事勤務辦法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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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為利民防人員之管理,以備迅速召集服勤,平時各級幹部應對所屬編組成員經常實施聯繫訪問。
  2. 2.為促進民防人員向心力及交流,民防團隊得辦理聯誼活動。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民防團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及支援軍事勤務辦法第 28 條,有以下兩項規定: 1. 平時各級幹部應對所屬編組成員經常實施聯繫訪問,以利民防人員之管理,並備迅速召集服勤。這表示各級幹部應該定期與民防團隊成員聯繫,了解其情況,並能隨時召集他們進行服勤。 2. 民防團隊得辦理聯誼活動,以促進民防人員之向心力及交流。這表示民防團隊有權舉辦聯誼活動,旨在增加成員之凝聚力,並促進彼此之交流。 這兩項規定的目的在於確保民防團隊能有效管理人力資源,並提升團隊的凝聚力和溝通能力,以確保其在緊急情況下能迅速行動並提供有效的服務和支援。 參考資料: - 內政部消防署,《民防團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及支援軍事勤務辦法》。https://www.nfa.gov.tw/cht/index.php?code=list&flag=detail&ids=673&article_id=384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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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防團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及支援軍事勤務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防團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及支援軍事勤務辦法第 28 條規定:「為利民防人員之管理,以備迅速召集服勤,平時各級幹部應對所屬編組成員經常實施聯繫訪問。為促進民防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防團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及支援軍事勤務辦法第 2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