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防團隊平時應擇定適當之集結待命位置,並建立召集聯絡方式,以備服勤召集時,編組成員能迅速到達待命服勤。
根據此法條,民防團隊在平時應該選擇一個適當的集結待命位置,並且建立好聯絡方式,以便在服勤召集時,編組成員能夠迅速到達待命服務。這個法條主要是針對民防團隊的編組訓練演習和支援軍事勤務進行規定和要求的。具體實施細節和範例,我目前沒有相關的參考資料,無法提供更具體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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