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民防團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及支援軍事勤務辦法 第 4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民防團隊戰時支援軍事勤務時,應由國防部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覆後由民防總隊或特種防護團派遣支援之;解除時,亦同。
  2. 前項支援軍事勤務之民防團隊,受命向受支援單位指揮官報到後,應遵從該指揮官之指揮、管制及運用。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