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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防團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及支援軍事勤務辦法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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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民防團隊戰時支援軍事勤務時,應由國防部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覆後由民防總隊或特種防護團派遣支援之;解除時,亦同。
  2. 2.前項支援軍事勤務之民防團隊,受命向受支援單位指揮官報到後,應遵從該指揮官之指揮、管制及運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該法第41條的規定: 1. 民防團隊在戰時支援軍事勤務時,必須向國防部提出申請,經核准後由民防總隊或特種防護團派遣進行支援。同樣地,在解除支援時也需要遵從相同的程序。 2. 在執行支援軍事勤務時,民防團隊必須向受支援單位的指揮官報到,並且必須遵從該指揮官的指揮、管理和運用。 根據《民防團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及支援軍事勤務辦法》第41條中的規定,民防團隊在執行支援軍事勤務時,需要向國防部申請並經核准後方能進行支援。另外,在支援期間,民防團隊必須遵從受支援單位指揮官的指揮、管制和運用。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確保民防團隊在執行軍事勤務時能夠順利協助並服從指揮官的指示,在支援工作中發揮最大的效能。 舉例來說,當國家發生自然災害或重大事故時,民防團隊可能需要支援軍事勤務,例如與軍隊協同行動或提供相關的後勤支援。在這種情況下,民防團隊必須依法向國防部申請支援任務,並在核准後受派至相關地區執行指揮官所指揮的相關任務,並遵守相關的指揮和運用規定。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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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防團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及支援軍事勤務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防團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及支援軍事勤務辦法第 41 條規定:「民防團隊戰時支援軍事勤務時,應由國防部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核覆後由民防總隊或特種防護團派遣…」(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防團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及支援軍事勤務辦法第 4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