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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防團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及支援軍事勤務辦法 第 4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民防團隊執行戰時支援軍事勤務時,應逐日定時向民防總隊或特種防護團報告支援情形,遇重大事故,應即提出報告。
  2. 民防團隊支援軍事勤務,逾越法定勤務範圍時,應即向指揮官說明法定支援範圍並即停止支援任務,並向民防總隊或特種防護團報告,民防總隊或特種防護團應即協調並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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