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
法律徵信社
AI 問答
Beta
問答 Q&A
訂閱方案
團隊介紹
服務條款
與我們聯繫
路過的訪客
註冊
登入
in
全國法規
免費下載 App
我的書籤
in
全國法規
第 六 章 支援軍事勤務
>
民防團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及支援軍事勤務辦法
第 42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加入書籤
民防團隊執行戰時支援軍事勤務時,應逐日定時向民防總隊或特種防護團報告支援情形,遇重大事故,應即提出報告。
民防團隊支援軍事勤務,逾越法定勤務範圍時,應即向指揮官說明法定支援範圍並即停止支援任務,並向民防總隊或特種防護團報告,民防總隊或特種防護團應即協調並解決。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開新分頁
第 二 章 編組 §9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訓練 §30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演習 §34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服勤 §38
開新分頁
第 六 章 支援軍事勤務 §41
開新分頁
第 七 章 附則 §44
開新分頁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法律徵信社
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