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防團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及支援軍事勤務辦法》第42條,有以下兩項規定: 1. 民防團隊在執行戰時支援軍事勤務時,需要每日定時向民防總隊或特種防護團報告支援情形。如果遇到重大事故,應立即提出報告。 2. 如果民防團隊在支援軍事勤務中超越法定勤務範圍,應立即向指揮官說明法定支援範圍並停止支援任務,同時向民防總隊或特種防護團報告。民防總隊或特種防護團應立即協調並解決相關問題。 舉例來說,假如一支民防團隊在執行支援軍事勤務的過程中,超越了法定勤務範圍,他們應立即向指揮官報告情況並停止支援任務,同時向民防總隊或特種防護團報告。相關部門應立即進行協調,解決超出勤務範圍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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