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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防團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及支援軍事勤務辦法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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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戰時支援軍事勤務之民防團隊,以民防總隊所轄任務隊及特種防護團所轄分團或大隊、中隊為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民防團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務及支援軍事勤務辦法第43條的規定,民防團隊在執行戰時支援軍事勤務時,其範圍限制在民防總隊所轄的任務隊、站和特種防護團所轄的分團、大隊和中隊之內。這表示在戰時,民防團隊的組織和任務只限於這些特定的單位。具體的範例要看民防團隊所屬的民防總隊以及任務隊、站和特種防護團的組織編制和任務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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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防團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及支援軍事勤務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防團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及支援軍事勤務辦法第 43 條規定:「執行戰時支援軍事勤務之民防團隊,以民防總隊所轄任務隊及特種防護團所轄分團或大隊、中隊為限。」(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防團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及支援軍事勤務辦法第 4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