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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防團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及支援軍事勤務辦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民防團隊得視實際需要,製發民防人員之識別證明。
  2. 民防團、民防分團、防護團及聯合防護團民防人員之識別證明,得委由民防總隊統一印製。
  3. 第一項識別證明式樣,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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