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防法施行細則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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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細則依民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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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民防法施行細則第1條》規定,本細則是根據《民防法》第30條所訂定的規章。根據這項法規,民防法的主要目的是維護國家民防體制,確保國家在災害或戰爭等緊急情況下能夠有效應對。細則的內容涉及到民防措施的具體應用和執行,例如緊急撤離、防空警報、防護工程等。 針對《民防法》的相關規定,可以舉出一個參考範例:根據《民防法》第30條,地方政府應制定相應的民防計劃,並配合中央政府的指導,組織和執行民防工作。這可以包括建立適當的避難所、設置警報系統、妥善管理防護設施等等。
- 民防法法規
- 第三十條條文
- 民防法 第 30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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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