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防法施行細則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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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二條第一款所稱空襲之情報傳遞,指國防部所屬負有空中管制任務之單位,發現敵機、飛彈進襲臺灣地區時,對防情單位傳遞防空情報;所稱警報發放,指防情單位於接獲空軍作戰司令部之空襲警報發放命令後,啟動警報器之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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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民防法施行細則第2條規定了本法第二條第一款的解釋。根據該規定,空襲之情報傳遞指的是當國防部的空中管制單位發現敵機或飛彈進襲臺灣地區時,將防空情報傳遞給防情單位。警報發放則指的是在防情單位接到空軍作戰司令部的空襲警報發放命令後,啟動警報器發出警報。 參考資料: 1. 民防法施行細則 (https://law.moj.gov.tw/ENG/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30079#p3). 2. 民防法 (https://law.moj.gov.tw/ENG/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30002).
- 第二條第一款條文
- 民防法 第 2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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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