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防法施行細則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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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二條第四款所稱支援軍事勤務,指由民防團隊人員於戰時配合國防軍事單位執行下列事項: 一、搶修軍用機場、軍用港口、軍事廠庫等重要設施。 二、搶修戰備道路、戰備跑道及與部隊運動有關之鐵路、公路、橋樑、隧道等設施。 三、協助裝卸運輸軍品。 四、協助設置軍事阻絕障礙。 五、對空監視及報告敵機動態。 六、監視、報告敵軍空降、飛彈襲擊等情形。 七、協助傷患醫療作業。 八、其他經國防部協調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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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民防法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了支援軍事勤務的內容,其中包括以下事項: 1. 搶修軍用機場、軍用港口、軍事廠庫等重要設施。 2. 搶修戰備道路、戰備跑道,以及與部隊運動有關的鐵路、公路、橋樑、隧道等設施。 3. 協助裝卸運輸軍品。 4. 協助設置軍事阻絕障礙。 5. 對空監視並報告敵機動態。 6. 監視並報告敵軍空降、飛彈襲擊等情形。 7. 協助傷患醫療作業。 8. 其他經國防部協調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的事項。 根據這些規定,民防團隊人員在戰時將協助國防軍事單位執行上述任務。 參考資料: 民防法施行細則第3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M0020085&flno=3)
- 第二條第四款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民防法 第 2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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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