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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防法施行細則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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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二條第八款所稱民防設施器材如下: 一、空襲情報傳遞系統。 二、空襲警報發放系統。 三、防空疏散避難設施。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民防法施行細則第4條規定了民防設施器材的種類,包括空襲情報傳遞系統、空襲警報發放系統、防空疏散避難設施以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的器材。具體來說,這些器材和設施是用於保護民眾在空襲時的安全的,例如提供即時的情報、發放警報以及提供疏散和避難所需的設施。根據這些法規,主管機關可以針對特定情況或地區指定其他的設施和器材。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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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防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防法施行細則第 4 條規定:「本法第二條第八款所稱民防設施器材如下: 一、空襲情報傳遞系統。 二、空襲警報發放系統。 三、防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防法施行細則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