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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免簽證入境停留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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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外交部核定公告之國家,其人民入境得免辦簽證,停留期間自入境之翌日起十四日為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外國人免簽證入境停留辦法第 2 條,經外交部核定公告之國家,其人民入境得免辦簽證,停留期間自入境之翌日起十四日為限。這表示來自外交部公告國家的人民在入境臺灣時,不需要辦理簽證手續,可以停留十四天。比如,如果有國家 A 在外交部的公告中被列為免簽證國家,那麼該國家的人民入境臺灣時,可以立即開始停留,停留的期限是自入境的翌日起算,持續十四天。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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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免簽證入境停留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外國人免簽證入境停留辦法第 2 條規定:「經外交部核定公告之國家,其人民入境得免辦簽證,停留期間自入境之翌日起十四日為限。」(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外國人免簽證入境停留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