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免簽證入境停留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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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外交部核定公告之國家,其人民入境得免辦簽證,停留期間自入境之翌日起十四日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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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外國人免簽證入境停留辦法第 2 條,經外交部核定公告之國家,其人民入境得免辦簽證,停留期間自入境之翌日起十四日為限。這表示來自外交部公告國家的人民在入境臺灣時,不需要辦理簽證手續,可以停留十四天。比如,如果有國家 A 在外交部的公告中被列為免簽證國家,那麼該國家的人民入境臺灣時,可以立即開始停留,停留的期限是自入境的翌日起算,持續十四天。
- 核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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