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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89.07.15

外國人免簽證入境停留辦法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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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配合外國人免簽證入境之實施,特訂定本辦法;本辦法未規定者,依外國人入出國境及居留停留規則及其他法令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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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外交部核定公告之國家,其人民入境得免辦簽證,停留期間自入境之翌日起十四日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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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簽證入境停留之外國人應於入境時繳驗左列證件,並填寫入 (出) 境登記表,經機場、港口警察機關查驗相符,加蓋准許停留期間戳記後,始准入境。 一、有效期間六個月以上之護照。 二、回程機 (船) 票或次一目的地之機 (船) 票及有效簽證,其機 (船) 票並應訂妥離境日期班 (航) 次之機 (船) 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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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拒絕其免簽證入境。 一、未攜帶護照或抗不繳驗或護照效期未滿六個月者。 二、護照係偽造變造者。 三、冒用或冒領他人護照者。 四、所持護照不為我國政府承認者。 五、未具備回程機 (船) 票或次一目的地之機 (船) 票及有效簽證,或其機 (船) 票未訂妥離境班 (航) 次之機 (船) 位者。 六、在中華民國境內或境外曾有犯罪紀錄或曾被中華民國政府拒絕入境、限令出境或驅逐出境者。 七、在華曾逾期停留、逾期居留或法工作者。 八、有妨害公共秩序善良風俗之虞者。 九、精神病患,或經驗疫機關認為有染疫或染疫之虞者。 十、攜帶違禁物品者。 十一、有事實足證其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力維持生活或有非法工作之虞者。十二、其行為有違反我國法令之虞者。 十三、經有關機關依法令限制入境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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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被拒絕入境之外國人,其搭乘之航空 (輪船) 公司應安排最近航次之機 (船) 離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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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簽證入境之外國人應於停留期間屆滿前離境。但因罹患急性重病、遭遇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事故致無法於停留期間屆滿前離境者,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或其所屬分支機構申辦適當期限之停留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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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簽證入境之外國人逾期停留者,警察機關得隨時逕行強制其出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外國人免簽證入境停留辦法全文共 8 條,最新異動日為 89.07.15,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