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免簽證入境停留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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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簽證入境之外國人應於停留期間屆滿前離境。但因罹患急性重病、遭遇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事故致無法於停留期間屆滿前離境者,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或其所屬分支機構申辦適當期限之停留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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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免簽證入境停留辦法」第6條,免簽證入境的外國人在停留期限屆滿前應離境。然而,如果因為罹患急性重病、遭遇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事件而無法在停留期間屆滿前離境,可以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或其所屬分支機構申辦適當期限的停留簽證。 例如,如果某個免簽證入境的外國人因為在台灣期間突發嚴重的健康問題,無法如期離境,可以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或其所屬分支機構提出申請,檢附相關的醫療證明文件,以延長停留期限。
- 不可抗力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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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