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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來臺就學之外國人畢後,於居留期限屆滿前,本人、其原經許可居留之配偶、未滿十八歲子女及年滿十八歲因身心障礙無法自理生活之子女,得向移民署申請延期居留。
  2. 依前項規定申請延期居留經許可者,其外僑居留證之有效期間自原居留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延期一年;延期屆滿前,有必要者,得再申請延期居留一次,總延期居留期間最長為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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