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
法律徵信社
AI 問答
Beta
問答 Q&A
訂閱方案
團隊介紹
服務條款
與我們聯繫
路過的訪客
註冊
登入
in
全國法規
免費下載 App
我的書籤
in
全國法規
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
第 11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加入書籤
來臺就學之外國人畢
業
後,於居留期限屆滿前,本人、其原經許可居留之配偶、未滿十八歲子女及年滿十八歲因身心障礙無法自理生活之子女,得向移民署申請延期居留。
依前項規定申請延期居留經許可者,其外僑居留證之有效
期間
自原居留期限屆滿之
翌日
起延期一年;延期屆滿前,有必要者,得再申請延期居留一次,總延期居留期間最長為二年。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法律徵信社
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