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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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第11條,外國人申請永久居留應提交以下文件和一張照片給入出國及移民署,並經許可後發給永久居留證: 1. 申請書。 2. 護照。 3. 外僑居留證。 4. 健康檢查合格證明。 - 範例:提供最近五年內的健康檢查合格證明,證明申請人身體健康,符合永久居留的要求。 5. 足以自立之財產或特殊技能證明。 - 範例:提供財產證明或特殊技能的相關證明文件,證明申請人具有足夠的經濟能力或專業技能。 6. 最近五年內之本國及我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 - 範例:提供最近五年內的本國和我國的清白紀錄,證明申請人沒有犯罪紀錄。 7. 其他證明文件。 根據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如果根據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經認可機構核發的證明文件申請永久居留,則不需要提交第三項、第五項和第六項中提到的文件。 根據第三項,持有永久居留申請的外國人在合法連續居留五年期間,每次在三個月內離國的情況下,可以免除提交第一項第四項及第六項中提到的文件和本國刑事紀錄證明。 根據第四項,健康檢查合格證明的檢查項目應按照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訂定的健康檢查證明應檢查項目表辦理。 根據第五項,如果外國人的外僑永久居留證根據本法第三十三條第四款註銷,但仍具有居留資格的情況下,可以在註銷後的三十天內申請居留。 參考資料: -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網站:https://www.immigration.gov.tw/5389/7235/7256Ỗ
- 業名詞
- 期間名詞
- 翌日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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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