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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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第12條,外國人若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入出國及移民署可以批准其獲得永久居留權: 一、投資金額達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上的營利事業,並且創造五個以上的本國人就業機會,並已經維持滿三年。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外國人在台灣投資了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上的營利事業,並且這個事業已經運作了三年以上,同時也創造了五個以上的本國人就業機會,那麼該外國人可以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永久居留權。 二、投資中央政府公債面額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並已經持有滿三年。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外國人投資了中央政府公債,面額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並且已經持有這些公債滿三年,那麼該外國人可以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永久居留權。
- 期間名詞
- 逾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法人名詞
- 第九條第二項條文
- 翌日名詞
- 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 第 9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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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