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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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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下列外國人之外僑居留證,其有效期間最長不得一年: 一、在大專校院附設之華語文中心學習語文或在短期補習班研習華語之人員。 二、經教育或其他有關主管機關准,在我國研習、受訓之人員。 三、外籍傳教及弘法人士。 四、與現在在臺灣地區居住且設有戶籍國民結婚,初次申請依親居留者。 五、其他有居留需要之人員。
  2. 2.第九條第二項外國人申請延期居留經許可核發之外僑居留證,其有效期間自原居留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延期三年,必要時,得再申請延期居留一次,期間不得逾三年。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第12條,外國人若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入出國及移民署可以批准其獲得永久居留權: 一、投資金額達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上的營利事業,並且創造五個以上的本國人就業機會,並已經維持滿三年。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外國人在台灣投資了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上的營利事業,並且這個事業已經運作了三年以上,同時也創造了五個以上的本國人就業機會,那麼該外國人可以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永久居留權。 二、投資中央政府公債面額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並已經持有滿三年。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外國人投資了中央政府公債,面額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並且已經持有這些公債滿三年,那麼該外國人可以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永久居留權。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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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第 12 條規定:「下列外國人之外僑居留證,其有效期間最長不得逾一年: 一、在大專校院附設之華語文中心學習語文或在短…」(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