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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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外國人依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申請延期居留者,應於居留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內,檢具下列文件及照片一張,向移民署申請: 一、申請書。 二、護照及外僑居留證。 三、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 2.外國人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居留,年齡在十八歲以上,其父或母為現在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或經許可居留之我國國民、經許可居留或永久居留之外國人,或經許可居留之香港或澳門居民,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延期居留: 一、曾在我國合法累計居留十年,每年居住二百七十日以上。 二、未滿十四歲入國,每年居住二百七十日以上。 三、在我國出生,曾在我國合法累計居留十年,每年居住一百八十三日以上。
- 3.前項外國人應於居留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內,檢具下列文件及照片一張,向移民署申請: 一、申請書。 二、護照及外僑居留證。 三、親屬關係證明。 四、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 4.第二項之外國人於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七月九日修正發布,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前未滿十六歲入國者,得適用修正施行前之規定,不受該項第二款有關未滿十四歲入國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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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引文,根據《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第9條的解釋如下: 1. 本條第一項列舉了幾種外國人,在申請外僑居留證時,其有效期限不得超過一年。這些人包括: - 在教育主管機關立案之學校或大學附設之華語文中心就學的人; - 經教育或其他相關主管機關核准,在台灣研習、受訓的人; - 外籍傳教及弘法人士; - 與台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結婚,初次申請親屬居留證的人; - 其他有居留需求的人。 2. 本條第二項規定,獲中央政府及其所屬機關專案核列大學獎助學金的外國人,在申請外僑居留證時,可以不受最長一年居留期限的限制。 3. 本條第三項規定,已獲核准延期居留的外國人申請而獲得外僑居留證後,其有效期從原居留期限屆滿的翌日起延長三年。在必要時,可以再申請延期一次,延長期間不得超過三年。 這些解釋的依據主要是根據《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的相關條文以及所提供的資料。
- 第三十一條第一項條文
- 係名詞
- 適名詞
- 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 第 8 條條文
- 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 31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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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