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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法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一日施行前已入國之泰國、緬甸或印尼地區無國籍人民未能強制驅逐其出國者,向移民署申請居留,應檢具下列文件及照片一張,經許可者,發外僑居留證: 一、申請書。 二、健康檢查合格證明。 三、起訴書不起訴處分書。 四、出生地證明。 五、入國日期證明。 六、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2. 前項無國籍人民在臺灣地區出生之子女,得隨同申請居留。
  3. 依本條規定申請之外僑居留證,其有效期間自核發之翌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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