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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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第8條的規定,外國人在居留期限屆滿前申請延期居留時,需要準備申請書、護照及外僑居留證、以及其他證明文件。如果外國人在台灣地區已經合法居留且年滿18歲,且其父母持有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且符合以下情況之一,可以申請延期居留:1) 曾在台灣地區合法居留累計十年,每年居住超過270天。2) 在未滿14歲時入國,每年居住超過270天。3) 在台灣地區出生,曾在台灣地區合法居留累計十年,每年居住超過183天。 根據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第8條的規定,此項法規主要針對外國人的居留延期事宜進行了細節規範。外國人需要在居留期限屆滿前30天內向移民署提出申請,並準備申請書、護照及外僑居留證以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此外,如果外國人符合特定條件,如合法居留累計十年且每年居住天數超過規定,或是在未滿14歲時入國並每年居住超過規定天數等,則可以申請延期居留。對於這些申請者,也需要在居留期限屆滿前30天內向移民署提出申請,並提供相應的申請書、護照及外僑居留證、親屬關係證明和其他證明文件。 作為法學專家,這些資料提供了對外國人居留延期的法律依據。參考資料包括《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本身,以及該法條的修正和施行細則。這些資料確保了法規的適用和完整性,並提供了對應的申請要求和程序。
- 核名詞
- 起訴書名詞
- 不起訴處分書名詞
- 期間名詞
- 翌日名詞
- 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 31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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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