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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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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法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一日施行前已入國之泰國、緬甸或印尼地區無國籍人民未能強制驅逐其出國者,向移民署申請居留,應檢具下列文件及照片一張,經許可者,發外僑居留證: 一、申請書。 二、健康檢查合格證明。 三、起訴書不起訴處分書。 四、出生地證明。 五、入國日期證明。 六、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2. 2.前項無國籍人民在臺灣地區出生之子女,得隨同申請居留。
  3. 3.依本條規定申請之外僑居留證,其有效期間自核發之翌日起算。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第8條的規定,外國人在居留期限屆滿前申請延期居留時,需要準備申請書、護照及外僑居留證、以及其他證明文件。如果外國人在台灣地區已經合法居留且年滿18歲,且其父母持有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且符合以下情況之一,可以申請延期居留:1) 曾在台灣地區合法居留累計十年,每年居住超過270天。2) 在未滿14歲時入國,每年居住超過270天。3) 在台灣地區出生,曾在台灣地區合法居留累計十年,每年居住超過183天。 根據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第8條的規定,此項法規主要針對外國人的居留延期事宜進行了細節規範。外國人需要在居留期限屆滿前30天內向移民署提出申請,並準備申請書、護照及外僑居留證以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此外,如果外國人符合特定條件,如合法居留累計十年且每年居住天數超過規定,或是在未滿14歲時入國並每年居住超過規定天數等,則可以申請延期居留。對於這些申請者,也需要在居留期限屆滿前30天內向移民署提出申請,並提供相應的申請書、護照及外僑居留證、親屬關係證明和其他證明文件。 作為法學專家,這些資料提供了對外國人居留延期的法律依據。參考資料包括《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本身,以及該法條的修正和施行細則。這些資料確保了法規的適用和完整性,並提供了對應的申請要求和程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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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第 8 條規定:「本法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一日施行前已入國之泰國、緬甸或印尼地區無國籍人民未能強制驅逐其出國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