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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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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持外國護照入國,申請延期停留、居留或延期居留者,應先至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遷出登記,移民署始得受理其申請。
  2. 2.尚未履行兵役義務之接近役齡男子或役齡男子,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移民署不受理其前項申請: 一、未持有役政用華僑身分證明書。 二、僑民役男居住臺灣地區屆滿一百八十三日。 三、依法應接受徵兵處理,並經限制出境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第19條的規定,有以下兩點內容,請分開釋義: 1. 本法第三十三條第四款規定每年居住未達一百八十三日,其年之計算自永久居留證發證後翌年起之一月一日開始計算。 根據這項規定,如果一個外國人每年在台灣居住的天數未達到183天,那麼每年的計算期間會從他獲得永久居留證後的次年一月一日開始計算。換句話說,如果某人於2020年5月1日獲得永久居留證,而在2021年之前每年居住不足183天,那麼他的合法連續居住年計算期間會從2021年1月1日開始計算。 2. 本法第三十三條第四款但書所定出國,其期間每次最長以二年為限。 根據這項規定,如果外國人離開台灣,每次出國的最長期間限制是兩年。這表示當外國人離開台灣超過兩年後再回來,他需要重新申請居留權。舉個例子,如果某人於2020年1月1日出國,然後持續居留超過兩年,他如果想回到台灣居住,則需要重新申請居留權。 以上的釋義是根據《入出國及移民法》、《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及其他相關法規的規定所得出的,以確保準確性與正確性。

  • 持有名詞
  • 限制出境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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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第 19 條規定:「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持外國護照入國,申請延期停留、居留或延期居留者,應先至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