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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 第 1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持外國護照入國,申請延期停留、居留或延期居留者,應先至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遷出登記,移民署始得受理其申請。
  2. 尚未履行兵役義務之接近役齡男子或役齡男子,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移民署不受理其前項申請: 一、未持有役政用華僑身分證明書。 二、僑民役男居住臺灣地區屆滿一百八十三日。 三、依法應接受徵兵處理,並經限制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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