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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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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外國人於居留期間內,有出國後再入國之必要者,應依本法第三十四條規定,於出國前向移民署申請發重入國許可。申請核發外僑居留證之同時,亦得申請核發重入國許可。
  2. 2.前項重入國許可為多次使用,其有效期間不得外僑居留證之有效期間。
  3. 3.外僑居留證經註銷者,其重入國許可視同註銷。
  4. 4.經許可永久居留之外國人得持憑外僑永久居留證及有效護照重入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第20條的內容如下: 1. 外國人在居留期間內若有出國後再入國的必要,應依照入出國及移民署的規定,在出國前申請核發重入國許可。 舉例:一位外國人已經在台灣居留,但因為某些原因必須出國,然後再回到台灣,他就需要先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核發重入國許可。 2. 重入國許可分為單次和多次使用兩種,且其有效期不得超過外僑居留證的有效期。外國人在申請外僑居留證的同時,可以同時申請多次重入國許可。但根據就業服務法的規定,來臺工作者需按照該法的規定申請單次重入國許可。 舉例:一位外國工作者已經在台灣工作,持有外僑居留證,且有效期還有一段時間。如果他們需要出國旅行,並且計劃在有效期內多次回到台灣,他們可以同時申請多次重入國許可。 3. 如果外僑居留證被註銷,相應的重入國許可也視為被註銷。 舉例:一位外國人的外僑居留證被註銷,意味著他的居留資格不再有效,相應的重入國許可也會被視為被註銷。 4. 經許可永久居留的外國人可以持有有效的外僑永久居留證和護照重入國。 舉例:一位外國人已經獲得永久居留許可,並且持有有效的外僑永久居留證和護照,他可以使用這些文件重新入境。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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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第 20 條規定:「外國人於居留期間內,有出國後再入國之必要者,應依本法第三十四條規定,於出國前向移民署申請核發重入…」(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