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 第 2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外國人於居留期間內,有出國後再入國之必要者,應依本法第三十四條規定,於出國前向移民署申請發重入國許可。申請核發外僑居留證之同時,亦得申請核發重入國許可。
  2. 前項重入國許可為多次使用,其有效期間不得外僑居留證之有效期間。
  3. 外僑居留證經註銷者,其重入國許可視同註銷。
  4. 經許可永久居留之外國人得持憑外僑永久居留證及有效護照重入國。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