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
法律徵信社
AI 問答
Beta
問答 Q&A
訂閱方案
團隊介紹
服務條款
與我們聯繫
路過的訪客
註冊
登入
in
全國法規
免費下載 App
我的書籤
in
全國法規
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
第 20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加入書籤
外國人於居留
期間
內,有出國後再入國之必要者,應依本法
第三十四條
規定,於出國前向移民署申請
核
發重入國許可。申請核發外僑居留證之同時,亦得申請核發重入國許可。
前項重入國許可為多次使用,其有效期間不得
逾
外僑居留證之有效期間。
外僑居留證經
註銷
者,其重入國許可視同註銷。
經許可永久居留之外國人得持憑外僑永久居留證及有效護照重入國。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法律徵信社
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