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 第 2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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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第20條的內容如下: 1. 外國人在居留期間內若有出國後再入國的必要,應依照入出國及移民署的規定,在出國前申請核發重入國許可。 舉例:一位外國人已經在台灣居留,但因為某些原因必須出國,然後再回到台灣,他就需要先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核發重入國許可。 2. 重入國許可分為單次和多次使用兩種,且其有效期不得超過外僑居留證的有效期。外國人在申請外僑居留證的同時,可以同時申請多次重入國許可。但根據就業服務法的規定,來臺工作者需按照該法的規定申請單次重入國許可。 舉例:一位外國工作者已經在台灣工作,持有外僑居留證,且有效期還有一段時間。如果他們需要出國旅行,並且計劃在有效期內多次回到台灣,他們可以同時申請多次重入國許可。 3. 如果外僑居留證被註銷,相應的重入國許可也視為被註銷。 舉例:一位外國人的外僑居留證被註銷,意味著他的居留資格不再有效,相應的重入國許可也會被視為被註銷。 4. 經許可永久居留的外國人可以持有有效的外僑永久居留證和護照重入國。 舉例:一位外國人已經獲得永久居留許可,並且持有有效的外僑永久居留證和護照,他可以使用這些文件重新入境。
- 期間名詞
- 第三十四條條文
- 核名詞
- 逾名詞
- 註銷名詞
- 就業服務法 第 34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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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