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 第 2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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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停留或居留原因消失,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相關機關查獲或知悉者,應通報移民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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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第 21 條,當外國人停留或居留的原因消失,而相關主管機關或相關機關查獲或知曉這個情況時,則應該通報入出國及移民署。具體而言,如果一位外國人停留或居留台灣的原因消失,例如他的工作合約結束或學習計劃結束,那麼他所屬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相關機關應該向入出國及移民署通報這一情況。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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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