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 第 2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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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第22條的規定,外國人來台投資、依據就業服務法或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規範,或經外交部特案核准居留的人,在居留效期屆滿前,可以向移民署申請延期。如果申請被許可,外僑居留證的有效期限會從原居留效期屆滿的第二天起延長六個月。在這次延期屆滿前,如果有必要,可以再次申請延長一次,總延長居留期間最長為一年。 例如,一位外國人來台投資,原本的居留期限是一年,即將屆滿時,他可以向移民署申請延期。如果被許可,他的外僑居留證將延長六個月,使他可以繼續在台灣居留。在這六個月結束前,如果他仍然需要在台灣居留,可以再次申請延長一次,但總延長居留期間不得超過一年。
- 關係人名詞
- 準用名詞
- 第二條及第四條條文
- 遺產稅名詞
- 稽名詞
- 死亡資料通報辦法 第 2 條條文
- 死亡資料通報辦法 第 4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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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