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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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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外國人在我國境內死亡,由其關係人或其本國駐臺使領館或授權機構於十五日內,向移民署辦理登記或由移民署查明後逕為登記。
  2. 2.法院、醫療機構、檢察機關、軍事檢察機關作成外國人之死亡資料後,應以網路分別傳輸司法院、衛生福利部、法務部、國防部,其接獲通報後,應再以網路傳輸內政部,並由移民署辦理登記。
  3. 3.前項外國人之死亡資料及其傳輸期限,準用死亡資料通報辦法第二條及第四條規定。
  4. 4.移民署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辦理登記後,應即將登記事項通知其遺產稅中央政府所在地之主管稅捐徵機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第22條的規定,外國人來台投資、依據就業服務法或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規範,或經外交部特案核准居留的人,在居留效期屆滿前,可以向移民署申請延期。如果申請被許可,外僑居留證的有效期限會從原居留效期屆滿的第二天起延長六個月。在這次延期屆滿前,如果有必要,可以再次申請延長一次,總延長居留期間最長為一年。 例如,一位外國人來台投資,原本的居留期限是一年,即將屆滿時,他可以向移民署申請延期。如果被許可,他的外僑居留證將延長六個月,使他可以繼續在台灣居留。在這六個月結束前,如果他仍然需要在台灣居留,可以再次申請延長一次,但總延長居留期間不得超過一年。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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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第 22 條規定:「外國人在我國境內死亡,由其關係人或其本國駐臺使領館或授權機構於十五日內,向移民署辦理登記或由移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第 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