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收容管理規則 第 10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外國人收容管理規則第10條規定了受收容人的會見權利以及相關規定。根據該條規定,受收容人可以會見親友。而親友在進行會見時,需要提供身分證明文件、聯絡方式以及其他必要的資料,並且需要向收容處所申請會見,經核准後辦理會見。在會見期間,需要遵守一些事項,包括在指定的時間和地點進行會見、不攜帶違禁物品或危險物品、交付給受收容人的財物需要經過檢查和登記核准、聽從戒護或管理人員的指揮、會見時間限制為三十分鐘,但在特殊情況下,可經收容處所主管長官核准延長時間,不得有擾亂會見秩序的行為,以及遵守收容處所的其他規定。這些規定旨在保護受收容人的會見權利,同時確保會見過程的秩序和安全。 參考資料: 外國人收容管理規則(居留管理署) https://www.immigration.gov.tw/ctlr?PRO=session.AssignProcessTwoStepPage&OnePage=true&screenId=7808&conte=foreignerDetention-Management 該參考資料為居留管理署提供的官方文件,包含外國人收容管理規則的相關內容,其中包括第10條的規定內容。
- 收容名詞
- 核名詞
- 違禁物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外國人收容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