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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收容管理規則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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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收容人得會見親友。
  2. 2.前項親友,應備身分證明文件、聯絡方式及其他必要之資料,向收容處所申請會見受收容人,經准後辦理會見,並遵行下列事項: 一、於收容處所指定時間及地點辦理。 二、不得夾帶違禁物、查禁物或其他危險物品。 三、交予受收容人之財物,應經檢查登記核准後始得轉交。 四、聽從戒護或管理人員指揮。 五、會見時間以三十分鐘為限。但情形特殊經收容處所主管長官核准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有擾亂會見秩序之行為。 七、其他經收容處所規定應遵守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外國人收容管理規則第10條規定了受收容人的會見權利以及相關規定。根據該條規定,受收容人可以會見親友。而親友在進行會見時,需要提供身分證明文件、聯絡方式以及其他必要的資料,並且需要向收容處所申請會見,經核准後辦理會見。在會見期間,需要遵守一些事項,包括在指定的時間和地點進行會見、不攜帶違禁物品或危險物品、交付給受收容人的財物需要經過檢查和登記核准、聽從戒護或管理人員的指揮、會見時間限制為三十分鐘,但在特殊情況下,可經收容處所主管長官核准延長時間,不得有擾亂會見秩序的行為,以及遵守收容處所的其他規定。這些規定旨在保護受收容人的會見權利,同時確保會見過程的秩序和安全。 參考資料: 外國人收容管理規則(居留管理署) https://www.immigration.gov.tw/ctlr?PRO=session.AssignProcessTwoStepPage&OnePage=true&screenId=7808&conte=foreignerDetention-Management 該參考資料為居留管理署提供的官方文件,包含外國人收容管理規則的相關內容,其中包括第10條的規定內容。

  • 收容名詞
  • 名詞
  • 違禁物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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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收容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外國人收容管理規則第 10 條規定:「受收容人得會見親友。前項親友,應備身分證明文件、聯絡方式及其他必要之資料,向收容處所申請會見受收…」(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外國人收容管理規則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