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收容管理規則 第 9 條
快速跳轉
收容處所得辦理各項活動;受收容人除經施以獨居戒護者外,得有在戶外適當場所活動之時間。但天候不佳、有安全之顧慮或收容處所空間不許可者,不在此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外國人收容管理規則第9條,收容處所可以辦理各項活動,而被收容人除非被施以獨居戒護,否則可以在戶外適當場所進行活動。然而,如果天候不佳、有安全顧慮或收容處所的空間不允許,則不在此限。 這意味著被收容的外國人在收容處所可以參與不同的活動,並擁有在戶外活動的時間,但是在某些特殊情況下,如惡劣天氣或安全上的考量,可能限制戶外活動的進行。例如,如果收容處所的空間不足以安全容納所有人或者當地氣候狀況不適合戶外活動,那麼收容處所可以禁止或限制戶外活動。
- 收容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外國人收容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