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收容管理規則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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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外國人收容管理規則第5條」的規定,外國人在被收容進入收容所時,應被告知遵守以下事項: 1. 不得有自殺、自殘或傷害他人生命或身體的行為。 2. 不得有喧嘩、爭吵、鬥毆、攻擊管理人員或脫逃的行為。 3. 不得有飲酒或賭博的行為。 4. 不得有藏匿違禁物、查禁物或其他危險物品的行為。 5. 不得違抗管理命令或妨害收容秩序的行為。 6. 不得有塗抹污染或其他破壞毀損公物的行為。 7. 其他根據收容處所規定應遵守的行為。 以上規定應被公布在易被受收容人看見的地方。 參考資料: - 外國人收容管理規則(依外國人收容法第9條第6項第1款所制定):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P0080177
- 收容名詞
- 違禁物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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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