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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收容管理規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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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收容處所於受收容人入所時,應告知受收容人遵守下列事項: 一、不得有自殺、自殘或傷害他人生命或身體之行為。 二、不得有喧嘩、爭吵、鬥毆、攻擊管理人員或脫逃之行為。 三、不得有飲酒或賭博之行為。 四、不得有藏匿違禁物、查禁物或其他危險物品之行為。 五、不得有違抗管理命令或妨害收容秩序之行為。 六、不得有塗抹污染或其他破壞毀損公物之行為。 七、其他經收容處所規定應行遵守之行為。
  2. 2.前項應遵守事項,應公布於受收容人易見之處。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外國人收容管理規則第5條」的規定,外國人在被收容進入收容所時,應被告知遵守以下事項: 1. 不得有自殺、自殘或傷害他人生命或身體的行為。 2. 不得有喧嘩、爭吵、鬥毆、攻擊管理人員或脫逃的行為。 3. 不得有飲酒或賭博的行為。 4. 不得有藏匿違禁物、查禁物或其他危險物品的行為。 5. 不得違抗管理命令或妨害收容秩序的行為。 6. 不得有塗抹污染或其他破壞毀損公物的行為。 7. 其他根據收容處所規定應遵守的行為。 以上規定應被公布在易被受收容人看見的地方。 參考資料: - 外國人收容管理規則(依外國人收容法第9條第6項第1款所制定):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P0080177

  • 收容名詞
  • 違禁物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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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收容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外國人收容管理規則第 5 條規定:「收容處所於受收容人入所時,應告知受收容人遵守下列事項: 一、不得有自殺、自殘或傷害他人生命或身體…」(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外國人收容管理規則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