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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收容管理規則
第 6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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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容
處所對違反前條第一項應遵守事項之受收容人,應先予以制止,並得施以下列必要之處置: 一、
訓誡
。 二、勞動服務。 三、禁打電話。 四、禁止會見。 五、獨居戒護。
施以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處置時,收容處所應開立
告誡
書,其處置應本於正當目的,並擇取最小侵害之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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