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收容管理規則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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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外國人收容管理規則第6條,對於違反前條第一項的受收容人,收容處所可以採取以下必要的措施: 1. 訓誡 2. 勞動服務 3. 禁止打電話 4. 禁止會見 5. 獨居戒護 在實施第二款至第五款的措施時,收容處所應開立告誡書,并且應該本著合法目的和選擇最小的侵害方式。 資料: 外國人收容管理規則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P0050030)
- 收容名詞
- 訓誡名詞
- 告誡名詞
- 外國人收容管理規則 第 5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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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