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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收容管理規則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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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收容處所對違反前條第一項應遵守事項之受收容人,應先予以制止,並得施以下列必要之處置: 一、訓誡。 二、勞動服務。 三、禁打電話。 四、禁止會見。 五、獨居戒護。
  2. 2.施以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處置時,收容處所應開立告誡書,其處置應本於正當目的,並擇取最小侵害之手段。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外國人收容管理規則第6條,對於違反前條第一項的受收容人,收容處所可以採取以下必要的措施: 1. 訓誡 2. 勞動服務 3. 禁止打電話 4. 禁止會見 5. 獨居戒護 在實施第二款至第五款的措施時,收容處所應開立告誡書,并且應該本著合法目的和選擇最小的侵害方式。 資料: 外國人收容管理規則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P0050030)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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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收容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外國人收容管理規則第 6 條規定:「收容處所對違反前條第一項應遵守事項之受收容人,應先予以制止,並得施以下列必要之處置: 一、訓誡。…」(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外國人收容管理規則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