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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收容管理規則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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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容人為女性,其請求攜帶未滿三歲之子女者,得准許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外國人收容管理規則」第七條的規定,如果被收容人是女性且請求攜帶年齡未滿三歲的子女,可以准許。這表示在特定情況下,被收容的外國女性可以攜帶年齡在三歲以下的子女。這可能是考慮到母子親子關係的需要,以提供更好的照顧和保護。

  • 收容名詞
  • 攜帶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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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收容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外國人收容管理規則第 7 條規定:「受收容人為女性,其請求攜帶未滿三歲之子女者,得准許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外國人收容管理規則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