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法第五十五條第一項但書規定經營移民業務者,其律師或法律事務所變更登記事項、主持律師或負責營運管理律師變更時,應於事實發生之翌日起一個月內,檢附變更註冊登記證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向移民署申請換發註冊登記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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