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入出國許可辦法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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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戶籍國民隨漁船出國之船員,因故改搭航空器或其他運輸工具返國未領有護照者,得向駐外館處申請發給入國證明書。 有戶籍國民所持護照無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無有效入國許可證件,已抵達機場、港口者,得憑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證件正本,經移民署事務處查明未喪失國籍或未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條第四款規定轉換其身分為大陸地區人民後,發給入國證明書。 無戶籍國民所持護照無入出國許可,因特殊事故急需返國者,得向駐外館處申請發給入國證明書;入國時,應向移民署事務處補辦入出國手續。 第五條之規定,於國民申請入國證明書時,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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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入出國許可辦法第 17 條的規定,有戶籍國民隨漁船出國的船員,若因故改搭航空器或其他運輸工具返國時,未領有護照的話,可以向駐外館處申請發給入國證明書。同樣地,有戶籍國民持有的護照沒有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沒有有效的入國許可證件,已經抵達機場或港口的話,可以憑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證件正本,經過移民署事務處的查證,確認沒有喪失國籍或者未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條第四款的規定轉換為大陸地區人民身份後,可以發給入國證明書。另外,無戶籍國民持有的護照沒有入出國許可,但因為特殊事故緊急需要返國的話,可以向駐外館處申請發給入國證明書,並且在入國時需要向移民署事務處補辦入出國手續。另外,這些規定中提到的第五條,是指相關的入出國證明書申請時準用的規定。
- 第二條第四款條文
- 第五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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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