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入出國許可辦法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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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民兼具外國國籍,持外國護照入國者,應持外國護照出國;其係無戶籍國民入國後,在臺灣地區經許可定居者,入出國應依有戶籍國民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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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國民入出國許可辦法第18條的內容是指中華民國國民如果兼具外國國籍且持有外國護照入境,那麼將需要持外國護照出境;而對於無戶籍國民在入境後在臺灣地區經許可定居的情況,則需要根據有戶籍國民的規定辦理入出境手續。 根據這項法規,如果一個人是中華民國國民且同時兼具外國國籍,那麼這個人入境時必須持有外國護照。例如,如果一個人同時擁有中華民國和美國國籍,那麼他在入境中華民國時就必須持有美國護照。 另一方面,如果一個人是無戶籍國民且已經在臺灣地區經許可定居(也就是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那麼他在入出境時就需要按照有戶籍國民的規定辦理。例如,一個在臺灣地區已經取得戶籍的無戶籍國民,在入境或出境時需要按照一般中華民國國民的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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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