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入出國許可辦法 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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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戶籍國民戶籍無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者,得於入國之翌日起一個月內,向移民署申請發給入出國證明書。 前項入出國證明書附於護照上,其效期與護照效期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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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入出國許可辦法第19條,如果有戶籍但沒有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的國民,在入國後的一個月內可以向移民署申請發給入出國證明書。入出國證明書會附在護照上,其有效期限跟護照相同。這項法規的目的是提供給符合資格的人便利,使其能夠合法地進出國境。根據本文的內容,無法確定原告是否有戶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因此無法確定他是否符合該法條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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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