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強制出國處理辦法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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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依入出國及移民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五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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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強制出國處理辦法第1條,該辦法是根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十五條第五項制定的。根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十五條第五項,外國人有故意不依規定繳納停留費或居留費之情形,或有觸法犯罪之行為,經相關機關經審查確定後,得限定在最長一年內強制出國,逾期仍未出國者,得予強制驅逐出國。根據此條,當地區無戶籍國民有違反規定繳納停留費或居留費,或有觸法犯罪行為,經相關機關確定後,可以限定在最長一年內進行強制出國,若逾期仍未出國,則可予以強制驅逐出國。这意味着,如果台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有違反相關法例規定或犯罪行為,就有可能被限制在最長一年內強制出國,逾期不出國的話,就可能被強制驅逐出國。
- 入出國及移民法法規
- 第十五條第五項條文
- 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 15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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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