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強制出國處理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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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查獲依法得強制出國之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以下簡稱無戶籍國民),應蒐集、查證相關資料、拍照及製作調查筆錄。經查獲之無戶籍國民未涉有刑事案件者,或涉有刑事案件而移送司法機關偵辦,未經依法羈押、拘提、管收或限制出國者,由移民署依法為相關處置。
- 2.其他機關發現依法得強制出國之無戶籍國民,應查證身分及製作調查筆錄。經發現之無戶籍國民未涉有刑事案件者,或涉有刑事案件而移送司法機關偵辦,未經依法羈押、拘提、管收或限制出國者,應檢附相關案卷資料,移請移民署處理。
- 3.經其他機關依前項規定移請移民署處理之無戶籍國民涉有刑事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者,移送機關應即時通知移民署。
- 4.移民署知悉受強制出國處分之無戶籍國民涉有刑事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者,於強制出國十日前,應通知司法機關。
- 5.法院裁定准予續予收容、延長收容或再延長收容之無戶籍國民,經強制出國者,移民署應即時通知原裁定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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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強制出國處理辦法第2條」的規定,無戶籍國民若被內政部移民署查獲並符合強制出國的條件,移民署應蒐集、查證相關資料,並移交司法機關進行偵辦。若無戶籍國民涉有刑事案件,移民署應等候司法機關裁定是否進行羈押、拘提、管收或限制出國等處置。而其他機關若發現有符合強制出國條件的無戶籍國民,應查證身分並製作調查筆錄,若涉有刑事案件則移送司法機關偵辦,若未涉有刑事案件則應將相關案卷資料檢附後移請移民署處理。同時,其他機關移請移民署處理並已進入司法程序的無戶籍國民,應即時通知移民署。而移民署若得知受強制出國處分的無戶籍國民涉有刑事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應在強制出國前十日內通知司法機關。最後, 若法院裁定准予續予收容或延長收容的無戶籍國民被強制出國,移民署應即時通知原裁定法院。以上為對該法規的逐條釋義。
- 經查名詞
- 刑事案件名詞
- 司法機關名詞
- 羈押名詞
- 拘提名詞
- 管收名詞
- 裁定名詞
- 收容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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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