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強制出國處理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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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台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強制出國處理辦法》第4條規定,對於已取得居留或定居許可的無戶籍國民,須召開審查會進行審查,並在該會作出決議之前,不得執行其強制出國。然而,如果符合《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6條第4項所列的情形之一,則可以不經審查會審查,直接進行強制出國。這意味著在特定情況下,可以省略審查會的程序,直接實施強制出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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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