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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強制出國處理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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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受任律師有足以影響現場秩序或程序進行之行為,經制止不聽,移民署得限制其行為或發言。
  2. 2.受任律師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移民署得禁止其在場: 一、有事實足認其在場有危害國家安全或妨害國家機密之虞。 二、故為矇蔽欺罔、偽造變造證據、教唆陳述不實或為其他刻意阻礙真實發現之行為。 三、違反前條第三項或前項規定,情節重大。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強制出國處理辦法第5條,無戶籍國民如果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移民署可以進行強制出國處理: 1. 未經許可入國。 2. 已逾限令出國期限。 然而,如果無戶籍國民持有臺灣的護照並經許可入境,但已逾期停留或居留,則可以向移民署辦理裁罰和出國手續,並按照規定自行出國,這種情況則不適用於前面提到的規定。 這些解釋是根據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強制出國處理辦法第5條的法規來得出的。然而,我沒有找到相關的案例或其他參考資料來支持這些解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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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強制出國處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強制出國處理辦法第 5 條規定:「受任律師有足以影響現場秩序或程序進行之行為,經制止不聽,移民署得限制其行為或發言。受任律師有下列…」(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強制出國處理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