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強制出國處理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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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強制出國處理辦法第5條,無戶籍國民如果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移民署可以進行強制出國處理: 1. 未經許可入國。 2. 已逾限令出國期限。 然而,如果無戶籍國民持有臺灣的護照並經許可入境,但已逾期停留或居留,則可以向移民署辦理裁罰和出國手續,並按照規定自行出國,這種情況則不適用於前面提到的規定。 這些解釋是根據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強制出國處理辦法第5條的法規來得出的。然而,我沒有找到相關的案例或其他參考資料來支持這些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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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強制出國處理辦法 第 4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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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